太原用友軟件:中秋節福利發放財務處理
發布時間:2019-09-10 09:53
發布者:用友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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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企業向離退休人員發放月餅等實物是否涉及個稅問題?
根據 國家的規定,“離退休人員除按規定領取離退休工資或養老金外,另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可以免稅的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離退休人員從原任職單位取得的各類補貼、獎金、實物,應在減除費用扣除標準后,按‘工資、薪金所得’應稅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問題二:向客戶銷售月餅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如何選擇商品稅收分類編碼?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管理若干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5號)附件《商品和服務稅收分類編碼表》所示,月餅屬于“焙烤食品”下屬的 “糕點”細目,適用商品編碼:1030201010000000000。
問題三:公司將外購的月餅用于集體福利,那么,購買月餅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問題四:月餅生產企業將自產月餅用于集體福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是否需要繳納增值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
第(五)項,“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問題五:企業向員工發放外購的超市購物卡用于員工自行采購月餅等節日用品,企業能否要求售卡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第三條第一項規定,“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銷售單用途卡,或者接受單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預收資金,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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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公司將外購的月餅用于集體福利,那么,購買月餅若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根據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91號)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