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用友軟件:以下6種情形免征資源稅
發布時間:2019-09-07 08:45
發布者:用友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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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資源稅:
(一)開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圍內運輸原油過程中用于加熱的原油、天然氣;
(二)煤炭開采企業因安全生產需要抽采的煤成(層)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征資源稅:
1.從低豐度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二十資源稅;
2.高含硫天然氣、三次采油和從深水油氣田開采的原油、天然氣,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3.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3.從衰竭期礦山開采的礦產品,減征百分之三十資源稅。
4.稠油、高凝油減征百分之四十資源稅;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國務院對有利于促進資源節約集約利用、保護環境等情形可以規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決定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
(一)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災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損失;
(二)納稅人開采共伴生礦、低品位礦、尾礦。
前款規定的免征或者減征資源稅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提出,報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備案。
特殊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第十五條: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的企業依法繳納資源稅。
2011年11月1日前已依法訂立中外合作開采陸上、海上石油資源合同的,在該合同有效期內,繼續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礦區使用費,不繳納資源稅;合同期滿后,依法繳納資源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