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用友軟件:企業印花稅涉稅處理辦法
發布時間:2019-12-13 09:02
發布者:用友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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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商貿企業實際已發生購銷業務并開具發票,但未簽訂合同,是否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11號)規定:“購銷合同包括供應、預購、采購、購銷結合及協作、調劑、補償、易貨等合同。立合同人按購銷金額萬分之三貼花。”
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0〕994號)規定:“一、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是按照有關部門的供需計劃,以對外貿易合同為依據,與供貨單位訂立的購銷合約。有些要貨單據,雖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質和作用。因此,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名稱、各種形式的要貨單據,均應按規定貼花。
因此,納稅人實際已發生購銷業務并開具發票,但未簽訂合同,如有相關的要貨成交單據,也應按購銷合同繳納印花稅。
問:購銷合同簽訂后又被取消,實際業務也未發生,是否還需要繳納印花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定》((1988)國稅地字第25號):“7、不兌現或不按期兌現的合同,是否貼花?” “印花稅暫行條例規定,合同簽訂時即應貼花,履行完稅手續。因此,不論合同是否兌現或能否按期兌現,都一律按照規定貼花。”
因此,簽訂購銷合同后,無論合同取消或者未發生業務,都需要繳納印花稅。
問:本公司2019年6月增加了注冊資本,會計上已計入實收資本科目,需要繳納印花稅嗎?按照多少的稅率交?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25號)的規定,生產經營單位 “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企業新增加實收注冊資本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對營業賬簿減免印花稅的通知》(財稅〔2018〕50號)的規定,自2018年5月1日起,對按萬分之五稅率貼花的資金賬簿減半征收印花稅。對按件貼花5元的其他賬簿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