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用友分公司:20種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場景!
發布時間:2021-11-26 08:57
發布者:用友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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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納稅人發生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的應稅銷售行為,先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納稅人收取款項但未發生銷售貨物、應稅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不動產的情形,按照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允許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開具不征稅發票的情形除外)
2. 納稅人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3. 納稅人采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簽訂了書面合同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4. 納稅人采取賒銷方式銷售貨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5. 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簽訂了書面合同的,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6. 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7. 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特定貨物除外),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8. 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方式,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特定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9. 納稅人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10. 納稅人銷售加工、修理修配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11. 納稅人進口貨物,為報關進口的當天。
12. 納稅人發生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應稅行為,并在其應稅行為發生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銷售款項的當天。
13. 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簽訂了書面合同并確定了付款日期的,為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的當天。
14. 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簽訂了書面合同但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15. 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未簽訂書面合同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16. 納稅人提供(有形動產和不動產)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
17. 納稅人銷售建筑服務,被工程發包方從應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質押金、保證金,未開具發票的,以納稅人實際收到質押金、保證金的當天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18. 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19. 金融企業發放貸款后,自結息日起90天內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按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自結息日起90天后發生的應收未收利息暫不繳納增值稅,待實際收到利息時按規定繳納增值稅。
上述所稱金融企業,是指銀行(包括國有、集體、股份制、合資、外資銀行以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銀行)、城市信用社、農村信用社、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證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以及其他經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批準成立且經營金融保險業務的機構。
20. 銀行提供貸款服務按期計收利息(納稅人提供貸款服務,一般按月或按季結息)的,結息日當日計收的全部利息收入,均應計入結息日所屬期(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銷售額,按照現行規定計算繳納增值稅。
21. 納稅人發生下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一)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一核算的納稅人,將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二)將自產或者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三)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四)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五)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六)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22. 納稅人發生以下視同銷售的情形,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一)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二)單位或者個人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