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用友軟件分公司:公積金按月提取限制取消
發布時間:2021-01-21 09:12
發布者:用友軟件
瀏覽次數:
此次修訂簡化了公積金提取的流程。之前的辦法中,規定公積金提取“一般由單位代為辦理”、“單位向管理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下面我們就來看看具體將有哪些利好變化。
(一)取消了提取次數的限制
新管理辦法也擬取消“貸款購買經濟適用房等政策性住房的職工及其配偶每季度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積金,其他情況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的限制。
另外,此次修訂也擬增加一條遺產管理人規定。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遺產管理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全部存儲余額,同時注銷其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該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二)租房提取不再要求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
在公積金管理相關政策中,公積金提取是最受關注的。此次修訂稿擬規定,超出家庭工資比例不再作為租房提取的條件。
此前管理辦法曾規定,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的,可提取公積金。也就是說,租房提取公積金,需要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5%。
但近年來,隨著住房公積金繳存、提取、貸款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變化,租房已允許提取公積金。只要是無房,無需提交租房合同和發票,就能按照每個月1500元的標準提取公積金。如果提供租房合同和發票,還能以實際租金提取公積金。因此,這一限制條款此次擬被刪去。
(三)單位不得低于下限為職工繳存公積金
在公積金繳存方面,修訂稿擬規定,港澳臺同胞繳存住房公積金,實行與北京地區在職職工一致。
同時,取消單位可按照自愿原則為實際工作不滿六個月的職工建立住房公積金規定。明確職工不能重復繳存同一月份住房公積金,工作不滿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按實際工作月份確定月平均工資,實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由單位和職工集體協商確定。
為保障職工權益,新管理辦法擬規定,增加確定、公布住房公積金繳存額下限要求,明確單位不得低于下限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同時,增加與社保數據核查比對規定,依法處理不繳、少繳、欠繳等行為。
(四)提取額到賬時間由3日調整為1個工作日
為落實“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要求,北京公積金管理中心近年來采取了開通網上服務、取消證明資料、減少跑動次數等多項便民措施。
此次修訂,也擬規定簡化公積金提取流程。
此前管理辦法規定,提取公積金提取一般由單位代為辦理、單位向管理中心提交相關材料。但今年年初開始,個人已經可以自行在網上申請和提取公積金。
新修訂管理辦法還擬規定,住房公積金提取,除依據管理中心政策應由單位辦理的事項外,可以由職工個人辦理,也可由單位或被委托人代為辦理。
在提取額到賬時間上,由于目前已實現1個工作日內將提取額劃入職工銀行存款賬戶,因此新管理辦法擬規定,也將原管理辦法中“將提取額直接劃入職工本人銀行儲蓄存款賬戶”的時間由3日調整為1個工作日。
由于目前提取資料通過數據共享方式核查,新管理辦法也將刪去“提取證明材料”整章規定,增加網上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