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用友T+進銷存如何生成憑證: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
發布時間:2020-04-23 09:01
發布者:用友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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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500萬以下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政策呢?
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54號)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號)規定:
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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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是所有企業都可以適用“固定資產一次性扣除”規定的優惠政策嗎?有沒有時間期限?
A1:本條優惠政策沒有行業或規模等限制,所有企業都適用,政策執行時間是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Q2:設備、器具是指什么?
A2: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資產。
Q3:企業是否可以不選擇一次性扣除優惠政策呢?
A3:可以不選擇,“54號文”規定,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詞是允許,不是應當。納稅人可以根據自身生產經營需要,可選擇適用優惠政策,也可以選擇放棄優惠政策。
Q4、新購進的設備、器具中“新”如何理解?
A4:“新購進”中的“新”字,只是區別于原已購進的固定資產,不是規定非要購進全新的固定資產,使用過的舊的固定資產也可以。
Q5:固定資產購進時點如何確認?
A5: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
Q6:一次性扣除的時點如何確定?
A6: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規定,企業應當自固定資產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計算折舊。固定資產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僅僅是固定資產稅前扣除的一種特殊方式,因此,其稅前扣除的時點應與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處理原則保持一致。固定資產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比如,某企業于2018年12月購進了一項單位價值為300萬元的設備并于當月投入使用,則該設備可在2019年一次性稅前扣除。
Q7、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如何來理解?
A7:“單位價值“是一個、一臺、一輛、一套等的價值,小于等于500萬元。
Q8:一次性稅前扣除是否包括設備等的凈殘值一起扣除呢?
A8:是的,包括凈殘值。
Q9:企業預繳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是否可以適用這個優惠政策?
A9:可以,《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號)規定,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或一次性扣除預繳享受。
Q6:固定資產購進時點如何確認?
A6:固定資產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確認:以貨幣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產,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確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產,按固定資產到貨時間確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按竣工結算時間確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