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用友軟件售后電話:疫情違約的免責條款與賬務處理
發布時間:2020-03-19 10:19
發布者:用友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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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違約的免責條款與賬務處理
問:公司因為疫情防控要求,被迫延遲復工,無法按時完成訂單造成違約,是否要承擔違約責任?
答: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但是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問: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是否能定義為“不可抗力”?
答:在我國突發的新冠肺炎疫情,全國啟動突發公共衛生一級響應措施,符合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的規定要件,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從而減輕或者免除相關一方當事人的相應的責任。
問:是否所有疫情期間的違約都能適用“不可抗力”條款免除責任呢?
答:雖然“新冠病毒”屬于不可抗力事件,但是針對疫情持續的期間、地域、對所涉及行業影響的不同程度等因素,其適用的情形相對而言也是不同的。
并不是任何主體都能以不可抗力主張免責,要視不可抗力事件對合同實際履行的影響而定。不影響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新冠肺炎疫情就不能被視為不要抗力。只有當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到合同正常履行的情況下,才可被視為不可抗力。
問:因疫情導致無法無法履行合同,已經支付的定金可否要求全額退回?
答:先要確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要根據個案具體分析。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如果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無法履行,確認雙方都無責任,則可以解除合同,全額退還定金。但是,收受方不得單方面以延遲履行為借口,拒不退還